无锡市装修管理条例

Hello大家好,我是本站的小编小丹姐,今天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无锡市装修管理条例的相关知识,希望能解决您的疑问,我们的知识点较多,篇幅较长,还希望您耐心阅读,如果有讲得不对的地方,您也可以向我们反馈,我们及时修正,如果能帮助到您,也请你收藏本站,谢谢您的支持!

无锡市装修管理条例

《通知》共七条,对全装修项目从设计、施工到销售、交付等全流程各个关键环节进行了梳理和规范,从而进一步压实各参建主体的责任,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第一责任。其中,最关键的有三条:

第一,实施监管流程再造。在房屋管理职能没有划转至住房和城乡管理局之前,交易环节的监管和工程建设环节的监管结合的不够紧密。随着机构改革这项职能划转之后,青岛市住建局实施了流程再造,进行全流程的监管。要求开发企业采用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一并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从源头上将商品住宅全装修纳入监管。


二,进一步重申重要建材公示规定。在2012年出台的《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中已对材料公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场所明示重要建材的品牌、型号、产品标准、生产厂家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中载明。在此基础上,青岛市住建局又进一步强调并细化了有关要求。


三,实行交付样板房制度。要求开发企业按交付标准设置实体交付样板房,并逐一与购房者书面确认装修的内容,做到“所见即所得”,有效遏制虚假宣传以及样板房与交付实体不一致的现象,从而减少交付时的争议纠纷。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重点是依法监督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问题;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对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作出处罚。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装饰装修工程建设标准,严禁在装饰装修工程上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业主装修房屋时,需要告知物业。

扩展资料:

案例:成都:房屋装修违反“五禁” 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房屋装修改造的5大禁止行为,违反者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在房屋装修改造中必须按照《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进行实施,如触及违法行为最高将受到5万元的罚款。《条例》中,对装修改造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提出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明确了对于房屋装修改造的5大禁止行为,包括: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降低底层室内标高;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如存在这5大禁止行为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依法严格查处,并监督恢复原状。拒不整改的,属住宅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住宅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条例》中还明确,如果在实施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时出现拆改房屋结构、增加夹层、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等,必须向房屋所属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取得《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实施。如果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经过批准,擅自进行装修、改造、维修加固或者未按《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属住宅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住宅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参考资料:人民网-成都:房屋装修违反“五禁” 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

珠海市装修管理条例

说起住宅室内装饰,其实这是一门学问,并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进行的,要注意的要素有很多,其中包括:风水的问题、色彩搭配的问题、最要的就是安全的问题;本篇文章,小编就给大家主要讲解的就是安全问题,讲解的根据就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希望通过小编的介绍,可以让大家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一定的了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针对住宅室内装修而设定的法律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于2002年5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其中包含了八个章节四十八条的法规法则,非常详细的介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0 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2011年1月26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第一章的内容就是从总体介绍室内装饰的注意问题,以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这项法律的约束范围等等。第二章,一般规定:在第二章,一般规定中,主要介绍的是室内装修容易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介绍。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三章的介绍是针对工程商而设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约束工程服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包括,合约签订不能完成,违约应该怎么样处理;使用国家违禁品的处罚等等。第四章,委托与承接:在室内装修的时候,可以委托其他人,而第四章的法律法规就是针对委托与承接而设定,主要针对方向是委托人与承接人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五章的法律设定是根据室内装修的用料所设定,严禁用不符合国家质量的材料,违规的一方应该受到怎么样的处罚。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六章的竣工验收与保修,是针对房屋装修完之后,在竣工验收方面和以后的保修方面所做出的承诺。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的法律责任是详解的介绍了,如果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法律,应该承受怎么样的法律制裁。第八章,附 则:就是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附属。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就是小编今日为大家准备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介绍,希望通过小编的介绍,可以让大家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一定的了解,对大家的日常生活中有所帮助。

https://www.to8to.com/yezhu/zxbj-cszy.php?to8to_from=seo_zhidao_m_jiare&wb,就能免费领取哦~

青岛市装修管理条例

如下: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21验收期如何确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允许的时间需要咨询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规定,在进行装修前,需要与物业公司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管理协议,协议中会包含装修允许的时间段。

新房多久能装修,新房装修政策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重庆市装修管理条例

该条例明确了装饰装修从业者的资质要求。所有从事装饰装修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这一规定确保了装饰装修从业者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了整个行业的专业水平。

在项目审批流程方面,该条例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装饰装修公司在进行工程项必须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核查和审批,确保项目的安全和合法性。条例还规定了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条例强调了对施工过程的监管。装饰装修公司必须遵守相关的施工标准和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将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这一举措有效地减少了装饰装修过程中的事故和纠纷,保障了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条例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公开曝光,以示警示。这一举措有力地打击了装饰装修行业中的不良行为,增强了行业的自律意识。

《装饰装修管理条例(贵州省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提升装饰装修行业的整体水平,保护广大公众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它规范了从业者的行为,加强了项目审批和施工过程的监管,打击了违法违规行为。相信在这个法规的引导下,贵州省的装饰装修行业将得到更好的发展,为人们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和办公环境。

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房屋装修管理条例 装修装饰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监督部门将加强对装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监督,包括装修设计、施工等阶段。这将有助于提高装修企业的责任意识,确保施工符合规范和标准,保证装修质量。

第二,《房屋装修管理条例 装修装饰管理条例》规定了装修企业的资质要求和管理措施。该条例要求装修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装修资质,并对其进行分类管理。这将有助于提高装修企业的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减少不合格施工和装修事故的发生。

第三,《房屋装修管理条例 装修装饰管理条例》还对装修工人的操作要求进行了规定。装修工人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这将有助于提高装修工人的技术水平和责任意识,减少施工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房屋装修管理条例 装修装饰管理条例》还明确了装修合同的内容和履行义务。条例规定了装修合同必须包括施工单位、业主、监理单位等之间的权益和义务。这将有助于加强装修过程中各方之间的合作和沟通,减少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房屋装修管理条例 装修装饰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保障房屋装修质量、维护装修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要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该条例,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装修企业和工人的责任意识和技术水平,确保房屋装修质量和居民生活环境的安全与舒适。

用户评价

小区业委会成立面临诸多难题,物业公司比业主还厉害,怎么办?小区有业委会,可业委会成员私心太重,不维护多数业主的利益,怎么办?近年来,无锡很多小区物业领域出现大量的矛盾纠纷,矛头直指业主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9月1日开始,《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监督、换届工作首次做出明确规范,本报记者专门对其进行了解读。

明确:街道“领头”筹备业委会

据了解,目前无锡市备案在册的业主委员会约有350个,还有1000多个符合成立条件的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在无锡市多数小区中,由于业主之间不熟悉或者态度不积极,成立业主大会的难度不小。”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就导致现行法律规定的成立业委会选举“双过半”(即参会业主的人数和建筑面积在住宅小区的占比全部超过二分之一)要求难以实现。个别急于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不惜“制造”投票结果,造成后期管理乱象丛生。

面对诸多楼盘的“嗷嗷待哺”,街道将担负起牵头筹备业主委员会的重责。条例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指定人员担任,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业委会的成立不仅变得高效,还将更具时效。条例规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管钱:小区资金管理形成“闭环”

物业公司服务于业主,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公司,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权力谁来限制?这是过去物业管理领域的一个盲点。

相关案例显示,个别业主委员会以私人名义设立账户,拥有巨额的小区经营性收益资金,然后随意使用这笔资金,有些甚至组织业委会成员以外出学习为名实则是旅游,甚至用来发放“红包”。根据规定,这笔资金的用途应通过业主大会表决,根据小区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使用,并不是任意使用。

新条例对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的财务管理做了明确规定,禁止业委会成员开设此类个人账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范的专项财务制度。

停车费、广告费等过去矛盾较为集中的经营性收益资金管理,也形成了环环相扣的闭环。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经营性收益账户,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经营性收益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若街道管理缺位,小区业主可通过有关渠道向上反映。”上述负责人表示。

警示:信用管理为持续发展“护航”

过去不少小区里经常发生这样的事:物业公司没有按要求提供服务,导致业主心生抗拒;业主一旦拒交物业费,则扼住了物业服务的喉咙。在新条例中,信用管理体系的引入则打破了这一僵局。

条例规定,物业项目经理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例如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将被录入项目经理诚信信息系统,所属物业服务企业录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系统。

记者还注意到一点,值得业主关注——条例规定,业主发生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管理规约等行为的,经生效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可能会影响业主个人的信贷以及出境,甚至会像“老赖”一样被曝光。

下面是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4月29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5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建立物业管理目标责任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物业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等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和物业服务企业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物业管理纠纷。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规范,培训从业人员,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筹备组中业主成员的推荐办法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事先告知全体业主。

第八条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三)无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财物的行为;

(四)无泄露或者非法使用业主资料的行为;

(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犯罪记录。

除前款规定条件外,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还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九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参与指导,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应当将所代表业主的书面意见呈交业主大会。

第十条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更换或者罢免:

(一)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且未改正的;

(三)未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且未改正的;

(四)违法出租房屋且未改正的;

(五)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六)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犯罪记录的;

(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物业管理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缺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递补或者重选。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条例
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成立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自换届改选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管理规约规定情形以外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项;

(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三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移交。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上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经营性收益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时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核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审核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反复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1 2 3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 保证房屋的合理、安全使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再装修, 是指对已竣工验收房屋的各部位进行装饰处理以及改变房屋的建筑结构、构造、外表和拆除、更换其附属设施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含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 下同)。

  第四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含青岛高科技工业园, 下同)房产管理部门按权限分工, 负责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的具体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公用事业、市政、电业、广播电视、邮电等管理部门, 按职责权限分工, 协同做好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房屋再装修, 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符合防火、防水、隔音、卫生等建筑功能的要求, 不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 不影响毗连房屋的正常使用, 不妨碍相邻关系。

  第六条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再装修。对已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 应当先修缮加固,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 方可进行房屋再装修。

  第七条 住宅房屋再装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承重墙;

  (二)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或超过市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开洞、抠挖;

  (三)拆扩承重墙门膀、窗膀;

  (四)破坏房屋梁、柱;

  (五)在混凝土楼板上采用钻孔方式铺设木地板;

  (六)破坏空心板烟道垫块;

  (七)架空楼板上砌筑实体墙;

  (八)拆动楼板或楼板上超标准增加荷载;

  (九)改造利用非上人屋面;

  (十)开挖地面、破坏建筑基础;

  (十一)擅自改换或移动燃气和供暖设施;

  (十二)采用影响供暖、供气、供水、排水、供电设施维修及正常使用的装修措施;

  (十三)影响房屋合理、安全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进行房屋再装修必须依照本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住宅房屋再装修审批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以下称再装修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的有关证明, 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填写住宅房屋再装修申请登记表;

  (二)区房产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装修内容进行实地勘察、审查, 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通知再装修申请人。对批准的, 发给住宅房屋再装修许可证。

  第十条 非住宅房屋再装修审批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再装修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再装修设计方案, 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填写非住宅房屋再装修申请登记表;

  (二)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能审定;

  (三)区房产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之内, 对房屋再装修内容进行审查, 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通知再装修申请人。对批准的, 发给非住宅房屋再装修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和市直单位承租的市直管公用公房的再装修, 由使用单位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后, 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 发给非住宅房屋再装修许可证。

  第十二条 单位自管房屋和私有房屋的承租使用人依照本规定
第九条、第十条办理房屋再装修手续时, 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同意房屋再装修的证明。

  第十三条 进行房屋再装修需改变房屋外观的, 再装修申请人应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进行房屋再装修涉及拆、改非住宅房屋主体结构和明显的加大荷载的, 再装修申请人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五条 非住宅房屋再装修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 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修防火规范。其房屋再装修的施工设计图纸, 应按规定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审核。

  第十六条 房屋再装修涉及拆、改供暖、供电、供气等设施的, 应按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异产毗连房屋再装修, 涉及共用部位或设施的, 再装修申请人须征得其他有关各方同意后, 方可办理房屋再装修手续。

  第十八条 非住宅房屋再装修的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 必须按规定经有关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 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规定的资质范围内, 承担房屋再装修工程。

  第十九条 房屋再装修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再装修施工中, 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审批的施工图纸、说明及范围施工, 并做好房屋再装修工程隐、预检记录;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三)房屋再装修施工噪音不得超过法定标准, 住宅房屋及其相毗连的非住宅房屋的施工, 应在每日八时至十八时的时间内进行;

  (四)房屋再装修施工的渣土、杂物, 应自行及时清运到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 非住宅房屋再装修完毕后, 再装修申请人应在十日内, 报请原批准房屋再装修项目的管理部门验收。原批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住宅房屋再装修完毕后, 再装修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告知原批准部门查验。

  第二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对房屋再装修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 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 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检查人员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应当依法出示有关证件。

  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予以配合, 如实说明情况, 提供必要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批七条规定进行房屋再装修的, 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或超越批准范围进行房屋再装修或非住宅房屋再装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 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进行房屋再装修违反城建、规划、环保、公用事业、市政、环卫、消防管理等规定的, 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因房屋再装修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崂山区(不含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 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2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城市居民装修公有住宅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修改后条文:

  (一)第九条修改为:“住宅房屋再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备案;尚未成立物业管理单位的,应当向所在地房产管理单位申报备案。申报备案事项应当符合第七条的有关规定,载明装修的具体范围和再装修安全承诺。”

  (二)第十条修改为:“非住宅房屋再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依法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三)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房屋再装修完毕后,再装修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告知原备案单位查验。”

  (四)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删除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 成都市有装修管理条例。
2. 这是因为装修工程涉及到建筑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有相应的管理措施来规范和监督装修行为,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3. 成都市的装修管理条例主要包括装修前的审批程序、装修过程中的施工要求和安全措施、装修后的验收标准等内容。
此外,还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来惩罚违反条例的行为。
这些条例的出台有助于提高装修行业的规范化水平,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