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建筑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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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建筑室内

在日本建筑中,神社很典型地表现了日本的特点。早在6世纪以前,奴隶制时代,日本流行自然神教,称为神道教,崇奉各种神灵的建筑物称为神社。在整个封建时代,尽管佛教流行,神道教仍然不衰,神社之设从未中断,遍布全国,至今约有11万所以上。神社是曰本祀奉神道教、氏族祖先和英烈人物的建筑物。神社历来每隔一定时期重建一次,名为“造替”制度。

日本伊势神宫

日本作为一个注重自然与艺术的国家,其家居文化一直以独特而精致的风格著称于世。在日本家居装修中,木门被广泛应用,并因其高品质和创新设计受到了世界范围内消费者的认可。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一起探索日本木门品牌的排行榜。

1. 三川木门(Mikawa Doors)

三川木门是日本最著名的木门品牌之一,成立于1959年。该品牌专注于创造出色的木门设计,并且始终追求技术与美学的完美结合。他们不断推出新颖独特的设计,例如使用独特的木纹和纹理,以及将传统和现代元素相结合。三川木门的产品既有简约现代的风格,也有复古传统的韵味,满足了消费者对不同风格的需求。

2. LIXIL木门(LIXIL Doors)

LIXIL是日本最大的建材供应商之一,在木门领域也颇有建树。该品牌以出色的品质和可靠性著称,他们的木门产品不仅具有优雅的外观,还具备良好的耐用性。LIXIL木门采用了最先进的技术和创新的设计概念,为消费者提供了舒适和安全的居住环境。

3. YKK AP木门(YKK AP Doors)

作为日本知名的建筑材料供应商,YKK AP在木门领域也有较高的声誉。他们的木门产品融合了现代设计和日本传统元素,以创造出独特而时尚的外观。YKK AP木门注重细节和制造工艺,力求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卓越的服务。

4. Takumi木门(Takumi Doors)

Takumi木门是一家专注于高端市场的木门品牌,他们的产品被誉为“艺术品”。Takumi木门的设计独特,融合了自然、艺术和现代科技的元素。他们注重每个细节的制造和处理,以确保产品的完美性和耐用性。该品牌的木门凭借着其精湛的工艺和独特的设计风格,深受消费者的喜爱。

5. Tomoku木门(Tomoku Doors)

Tomoku木门是一家专门生产实木门的品牌,其产品以其高品质和精细工艺而闻名。他们使用最优质的木材,通过精湛的工艺制造出优雅而耐用的木门。Tomoku木门的设计简约而经典,注重细节和质感,为家居添加一份温暖和自然的氛围。

日本木门品牌呈现出丰富多样的风格和设计理念,满足了不同消费者对木门的需求。无论是追求简约现代风格还是独具个性的复古风格,日本木门品牌都能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和创新的产品。无论是在设计、材料还是制造工艺方面,这些品牌都以出色的表现赢得了国内外消费者的认可,并成为日本木门行业的领导者。无论是在家庭装修还是商业项目中,选择一款优质的日本木门品牌,都能为您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增添一份自然与艺术的氛围。

建筑室内快题设计

火灾事故频发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担忧。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这部法律的出台不仅对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产生了重要影响,也为建筑行业提供了更加严格的标准和要求。

新消防法对建筑构件的选择和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新法规定,建筑构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且具备良好的阻燃性能。这意味着在建筑工程中,选用的构件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和认证,并且具备防火隔离、隔热等基本功能。新消防法还规定了建筑构件的防火等级要求,要求在不同场所中使用不同防火性能的构件,以确保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提供足够的防护。

新消防法对建筑材料的使用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新法,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具备良好的阻燃性能。消防法还规定了可燃材料与不可燃材料的使用比例,以降低火灾发生的概率。新法还要求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认证和监管措施,确保市场上销售的建筑材料符合消防要求。

新消防法对室内装修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根据新法,室内装修应选用符合国家防火标准的装修材料,并且需要进行相应的装饰装修设计审查。新法还要求在室内装修过程中,禁止使用易燃材料,要确保装修材料具有较高的防火性能。对于公共场所的装修,还需要加强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设置,以提高人员的安全疏散能力。

新消防法对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的规定加强了对火灾安全的管理和监管。这为建筑行业提供了更加严格的标准和要求,促使建筑业者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新法还引导了建筑构件生产和销售企业加强质量监管和认证体系的建设,提高建筑构件的阻燃性能。新消防法的实施将有效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日本室内设计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日本室内装修

室内装修施工现场是建筑内部装修的重要环节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美观度、舒适度和功能性。在进行室内装修施工时,需要充分考虑建筑的结构和设计,合理安排施工流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在室内装修施工现场,建筑内部装修的设计图纸是必不可少的工具。设计图纸能够清晰地展示建筑物的各个细节,包括墙壁、地板、天花板等。施工人员可以根据设计图纸进行定位、测量和标注,确保施工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在进行室内装修施工现场时,需要充分考虑建筑的结构。建筑的结构是室内装修的基础,施工人员需要了解建筑物的承重墙、梁柱等结构,避免在装修过程中损坏建筑物的结构稳定性。在装修过程中,要合理安排工序,确保施工的连贯性和顺利进行。

在室内装修施工现场,施工人员需要使用各种材料和工具。选择合适的材料和工具能够提高施工的效率和质量。在墙壁的装修中,可以选择环保无毒的涂料和壁纸,保证室内空气的质量。在地板的装修中,可以选择易于清洁和耐磨的地板材料,提高地板的使用寿命。

在室内装修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是至关重要的。施工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装修的质量和安全。在施工现场中,需要加强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室内装修施工现场是建筑内部装修的重要环节。在进行室内装修施工时,需要充分考虑建筑的结构和设计,合理安排施工流程,选择合适的材料和工具,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才能打造出美观、舒适、实用的室内空间。

日本室内装修设计

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内装就是室内装修,外装叫建筑外装饰现在多数称幕墙。

建筑内外装饰主要做的是水电工程,包含所有水路电路气路的安装铺设。材料包含强弱电线、水管、气管、穿线管、底盒及锁扣。泥工部分,包含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墙砖地砖的铺设,卧室地面的找平处理,卫生间回填及厨卫防水,厨卫包管。材料包含水泥、河沙、防水涂料。墙面及顶面油漆工程,包含墙面顶面刮灰找平打磨,粉刷乳胶漆。材料包含腻子粉、胶水、底漆、面漆。安装部分,包含灯具安装、开关插座安装、普通洁具安装、五金件安装。对现场门窗、成品的保护,日常清洁、现场垃圾清理、临时设施、基础材料的转运搬运等。扩展资料:

中国传统的室内装饰素以色彩丰富、纹饰华美、古朴典雅著称于世。在数千年的发展进程中,形成了独特的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在殿式建筑中,多讲究雕梁画栋,用色鲜明,对比强烈。

在家具和陈设品的摆放上,则取庄重而严肃的对称式格局,刻意追求富丽堂皇的皇家气派。而一般文人,则喜欢用色调古朴沉着的古玩、家具以及取色淡雅的水墨字画作为室内设计的主色调,从而创造出一种含蓄而高雅的境界。

现代的室内装饰更加强调以人为中心进行设计。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潮流,一是从使用功能上对室内环境进行设计,如科学地通风、采光、色彩选择等等,以提高室内空间的舒适性和实用性。

另一种是创造个性化的室内环境,强调个人的风格和独特的审美情调。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民族的审美趣味也会在室内装饰中留下印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筑主体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室内装饰

用户评价

日式建筑也有较久的历史,早期的日式建筑大量受到中国建筑的影响,但随后也渐渐发展出属于日本的独特风格。

风格:以木材为主,紧凑布局,多元化。

特点:传统的日式家具以其清新自然、简洁的独特品味,形成了独特的家具风格,对于活在都市森林中的我们来说,日式家居环境所营造的闲适、悠然自得的生活境界,也许就是我们所追求的。

领略不俗风采 典雅又富有禅意的日式家居风格在我国可谓是大行其道,异域风格的表现手法使得人们的喜爱,又能领略到其中的不俗。

日式风格装修的特点是淡雅、简洁, 它一般采用清晰的线条,使居室的布置带给人以清洁,有较强的几何立体感。

和风源于中国的唐朝。

盛唐时鉴真大师东渡,无论文字、服饰、饮食、还是文化、宗教、起居、建筑物的结构、制式、日本与中国都有着极其相似的地方。比如,日本人对禅宗的顶礼膜拜,就是深受中原文化的影响。

和风的特点也大多以碎花典雅的色调为主

日式室内设计中色彩多偏重于原木色,以及竹、藤、麻和其他天然材料颜色,形成朴素的自然风格。

列如:和风传统节日用品日式鲤鱼旗、和风御守、日式招财猫、江户风铃、等都是和风式物品。

日式设计风格直接受日本和式建筑影响,讲究空间的流动与分隔,流动则为一室,分隔则分几个功能空间,空间中总能让人静静地思考。

传统的日式家居将自然界的材质大量运用于居室的装修、装饰中,以节制、禅意为境界。

文化创造的本质是发现、选择、吸收和创造。同处东亚的日本与中国有着一衣带水的特殊的地缘关系,在深受中国唐代建筑风格影响的同时,日本人以强烈的好奇心与对外来异质文化的宽容而非排斥地兼容吸纳,逐渐发展了自己的建筑特色。从神社到住宅府邸,从茶室到枯山水式的写意庭园,无不体现出这个岛国民族独特的创造力。尤其是日本传统建筑室内中所蕴涵的自然生态观,我们应从中寻到一些有益的启示。这里的“自然”,既包涵了自然的物质因素,也包涵了自然的精神因素,包括建筑室内空间中的自然品质、自然美及其暗含的哲理。

一般来说,传统的住宅建造材料通常是该地区最容易获得的原料。石头资源丰富的欧洲与树木资源丰富的日本,其住宅建材的不同显然是由于自然条件不同的缘故。而日本的住宅由于结构体即为室内,这种建造法的原因导致了日本和式住宅与和式室内的关系密不可分、一脉相承。所以,日本的室内史即是住宅史,这与欧洲有着很大的不同,此亦是笔者在本文开头应特别指出的。

一、日本传统建筑室内的演变

日本的古代文化受到中国文化全面、深刻的影响而发展起来。日本最初只有语言没有文字,日本文字的产生和形成是在中国汉字传入日本后开始的。英国著名建筑史学家帕瑞克·纽金斯说:“当我们研究日本建筑时,我们发现,正如许多建筑艺术史实中所述,日本建筑受中国文化的影响非常之大。”事实上,作为一种全新文化的注入,日本在公元1世纪时就已经接受了典型的中国南方建筑形式,尽管它存在不少缺陷,但由于适合日本群岛的环境气候条件,仍然被沿用下来。

公元6世纪中叶,佛教自中国传入日本,同时也带去了中国传统的建筑技术与艺术,这其中就包括中国的建筑结构和建筑技术、布局方式以及城市规划思想等(如日本古都奈良的建筑规划就与我国西安古城的布局几乎如出一辙),使日本建筑技术出现了飞跃。这时,日本一方面模仿中国建筑样式,另一方面将其与自己固有的文化加以融合,逐渐创造出具有自己特色的“和样建筑”及“唐样建筑”,同时在居住建筑中逐渐形成了“寝殿造”、“书院造”等一些日本化的型制和“草庵风茶室”、“数寄屋”等一些具有浓厚日本格调的建筑类型。与中国建筑的宏大壮美相比,日本建筑更加洗练、优雅和素洁,更擅长表现建筑结构的构造美和材料的质感与色泽的美。此外,在用建筑表现自然美的构思和技巧上,日本建筑似乎也显得匠心独具。

日本的建筑历史大致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早期——公元6世纪中叶至12世纪,即飞鸟、奈良、平安时代的建筑;中期——公元12世纪末至16世纪中叶,即镰仓、室町时代的建筑;近期——公元16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中叶,即桃山、江户时代的建筑。而日本和式住宅的沿革大致经历了寝殿造、书院造、茶室、数寄屋等阶段。

有文字记载的最早的住宅是天平年间建造的近江紫香乐宫的中纳言藤原丰成的板殿。在那里,用屏风、帘帷、幕布等来划分内部空间。室内实施了简单的装饰,配置了日用器具,同时设置了椅座与平座,公事时则使用御椅。

约公元552年,佛教自中国经朝鲜传入日本,同时也带入了中国南北朝和隋唐的传统建筑技术与风格。从此,佛寺建筑成为日本的主要建筑,其影响遍及宫殿与神社。在飞鸟时代(公元593—709年),佛寺建筑的布局与形式各异,到奈良时代逐渐形成统一的风格,既有中国唐代建筑的明显特征,又在向有日本化的型制过渡。神社是具有典型日本风格的建筑类型之一,通常以正殿为主体。正殿一般为长方形或方形,木构架,底部架空,两坡顶,悬山造,正脊上横向安置着一排被称作“竖鱼木”的原木,脊的两端各有一对方木高高挑起,并相互交叉,被称为“千木”。神社内的柱子、板壁、栏杆等木构件处理成素面,木纹清晰,色泽柔和。在通往神社的大道上或围栏上,常设有一种被称为“鸟居”的大门,其形式为一对木柱上架设一根两端悬出的横梁,梁下又横穿又一根两端挑出的枋木。鸟居的形式虽然简单,但比例精妙,姿态朴拙而又轻逸,具有一种特别的冼练美。到平安时代(公元794—1184年),这个过渡基本完成,在佛寺建筑中形成了具有日本特色的和样建筑,在贵族府邸中形成了“寝殿造”。 寝殿造形成于平安朝代后期,是仿效中国宫殿式建筑的住宅,其有寝所的内部空间除涂笼(泥墙小屋)外没有明确的区分,只在有活动时用屏风、帘帷等加以划分。而配置的必要的室内用品,则称之为“室礼”、“铺设”,榻榻米也仅在必要的场所铺设。

从镰仓幕府时代(公元1185—1335年)到室町幕府时代(公元1335—1573年),日本地方势力兴起,宫殿、神社、佛寺、府邸逐渐推向全国。此时,日本建筑一方面继续受中国建筑的影响,同时又融入本民族的特色加以创造,日本住宅建筑也开始打破古老的文化,并形成了一种地上铺满榻榻米,顶棚被装修,有角柱、高低搁板与书院的固定建筑样式,这就是书院造建筑。“书院造”往往在一栋住宅的若干房间内择其一间,做坡屋书房并进行装饰,以适应僧人与武士的生活方式,其室内地板稍高于其它房间,并有香炉、烛台、花瓶成对的陈设在地板上。

到安土桃山时代(公元1573—1602年),日本既有文化开始真正迈向近世文化,形成了以城郭建筑为代表的宏壮的文化,并形成了真正的书院造建筑。这时从中国传来的饮茶、品茶逐渐变成习惯,并在禅师倡导的品茶与斗茶下形成茶道,并成为日本人审美观的一种特有的综合艺术,并影响到书院造建筑,茶室遂大兴其道,其间又以草庵风茶室最为流行。草庵风茶室往往采用民居的泥墙草顶、落地格窗,并在周围设一个面积很小的高度写意的茶庭,将竹篱笆、“役石”(即步石)、石洗手盆(或涌泉、水井)、石灯笼(常以茶室主人的名字命名)等布置成淡雅、简朴的环境,还在通往茶室的路上种植树木,以茶道“和、静、清、寂”的精神为旨趣,意在陶冶情操,启迪性灵。此类茶室体形较小,若是单独建造,则常选取于山野之郊,依山傍水随形就势而筑;若是在住宅中辟出一隅而建,则多与野趣庭院相结合。它讲究动静之变,往往以一间单独的书斋为中心,气氛沉静、优雅、纯洁。取材与构造通常为木柱、泥壁、或毛竹做的窗棂,惯用带皮树干为木质构件。

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产生了数寄屋式的住宅形式。“数寄”(日语音译)是指外面糊半透明纸的木方格推拉门,也有纸夹在双层木格中间的,最初由中国传人日本,既可用于分割室内空间,又可作为住宅的外墙。数寄屋是一种平台规整,讲究实用的日本田园式住宅,是取茶室风格的意匠与书院式住宅加以融合的产物,常用“数寄”分割空间,惯于将木质构件涂刷成黝黑色,并在障壁上绘水墨画,意境古朴高雅。在日本,闻名遐迩的桂离宫(公元1616—1661年建成)其建筑与庭院一体化,呈现出一种人工与自然之间相互渗透、互相融合的空间形式,突出地表现日本传统的建筑样式与幽雅美,是数寄屋式建筑的传世经典之作。与庭院协调的造型技法是日本住宅继承发展到今天的营造基础,数寄屋式的传统仍强烈的反映在当今的日本住宅建筑风格上。

书院造与数寄屋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并趋于结合,逐步演变成日本近现代和式住宅。

到明治时代(公元1868—1911年),政府把日本置于与欧美近代国家并列作为目标,招聘外国建筑师建造西式建筑。
因此,室内装饰逐渐采用了“西、日折衷”的形式。明治二十一年(1888年)建造的明治宫殿,为以后日本的建筑、装饰和家具界树立了一个双重结构的典范:公共部分用西洋式,对内部分用和式,使内外有别。至今,西式家具在日本仍然占据主流,而双重结构的做法也一直沿用至今。一般日本居民的住所,客厅、饭厅等对外部分是使用沙发、椅子等现代家具的洋室,卧室等对内部分则是使用榻榻米、灰砂墙、杉板、糊纸格子推拉门等传统家具的和室。“和洋并用”的生活方式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而“全西式”或“全和式”都很少见。

二、日本和式住宅建筑的特点

和式住宅多为“田”字形,南北朝向,外部四周设平台,台上设檐柱,形成回廊。其屋顶仿佛是一把撑起的大伞,人们即在伞下暗淡的阴翳中营造住宅。和室住宅的屋檐很宽,与气候、水土、建材等因素有关。由于不使用砖、水泥等,为了阻挡斜侵的风雨,伸长屋檐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和式住宅的分割多用推拉格子门(平滑移门),可开可闭,内外通透,不占空间,构造简单,而且墙、门、窗、围护结构、采光、通风多种功能合为一体。住宅的地板常高架于地面,一般比室外高600mm左右,有时悬空达1000mm,这样使底部通风从而可保持室内地面干燥。地板上铺设“榻榻米”(一种草编的席子),人们跪坐其上品茶、谈天论地。

茶室是日本居住建筑中一类最具传统风格特征的住宅类型。

它追求一种淡雅、清寂的趣向,体现了传统的禅宗精神。茶室最初与禅宗有关,禅师们常用饮茶来保持自己在打禅沉思时的清醒。茶室室内最为明显的特征,就是“榻榻米”那深色边框所限定的地坪的几何外形,以及木本色的柱子与房梁,以其清晰的线条勾划出室内空间的范围。茶室天花本身也是一种轻巧的木格子,上面铺着不加修饰的薄板。在空间划分上摈弃了曲线,这使得住宅在优雅、简洁方面有了一种几何美感。茶室中往往都设有壁龛,它作为室内的视觉主体与审美中心,用来挂装饰轴画和摆放装饰品等。壁龛里的地面是一高约100—200mm的地台,上面是低吊顶的天花。地台上设有一个矮的茶几,现在也有将之省去的。地台或茶几上通常陈列着一件重要的艺术品——或一个陶碗,或一束插花、一套茶具、一个香炉等,龛壁上则挂一幅有卷轴的字画。在这里,朦胧的画面与幽暗的壁龛十分的协调,寂寞、淡淡的阴影永远不变的静静的沉淀和笼罩在那里,给人一种虽在尘世之中,却又一尘不染,或又有似在尘世之外之感。

为了模仿深山幽谷的气氛,使茶室表现出山村茅舍的特点,茶室中要选用各种自然材料:弯曲带皮的木柱,有节疤的更好;带树皮的木板;糊有土泥巴的篱笆墙;质地松软、剪切整齐的草屋顶;纸糊的格子门;还有不加斧凿的毛石做的踏步或茶炉架;用竹子做的窗棂、天花;粗糙的芦苇席做的隔断等等。最为考究的室内构件要数壁龛旁的柱子,要求有刚柔兼具的自然弯曲,苍劲古朴的天然纹理。
因此,为求上品主人往往不惜重金以求之。

在选用天然材料的同时,还十分注意充分利用材料的自然属性,如材料的质感、肌理、色彩以及不同的编结组合方式等来达到丰富细部处理的目的。在这样一个限制非常严格的区域中使用如此多样却又天然的材料,反映了一种欲以最少而获得最多的愿望。单独的主人入口与狭窄的客人入口,半透明的“数寄”式格子窗以及偶尔设置的天窗,是其与外部世界仅有的联系,这种私密感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环境氛围,也达到了一种放松静思、超尘脱世的完美境界。

在日本岛国的国土上,是一幅幅海滨、森林、丘陵与山岳交映变化的景色,而且随着四季的变化:春樱花、夏深绿、秋红叶、冬白雪,表现出绚丽多彩的景观。因此日本人对于自然有着与众不同的强烈意识和感受,他们热情的赞扬自然、歌颂自然、热爱自然,对自然的感觉十分敏锐。平原山川的景色、气候的细微变化都会引起人们的注意和内心的喜悦之情。这一切形成了日本民族与众不同的自然生态观。

在这种自然观理念指导下建造的建筑与营造的室内氛围,尤其是人们日常居住的住宅,在设计和建造的过程中都很注意:室内并不是从自然中分割或制造出独立于自然之外的一部分空间,也不是通过墙体把居住生活空间和外部环境之间加以界定,而是一种开放的、尽可能在自然中的生活方式,尽管它必须具有遮风避雨、防寒御暑的功能。在和室住宅中,人们将日本古典园林中的“枯山水”和“茶庭”用写意 的手法浓缩后引入室内,正是这种自然观的集中反映。

在建筑总体上,和室建筑还力图避免沿纵轴方向对称以追求自然,不喜欢对抗自然的高大建筑,理想的住宅及室内不是希冀通过它来夸耀人的力量,而是要与自然协调,与大自然浑然一体,着眼于温馨亲切的空间氛围。

三、日本和式室内的特征

日本建筑通常都非常简单,室内风格也是如此,但室内的细部设计却是颇费心机甚至殚精竭虑的。在非常有限的空间里,细节的变化极其丰富而复杂。被称为“隐居之所”或“城市中的山野隐居处”的和室,被认为是通往“冥想之路”的入口。在这里,通过简单与复杂的对立统一,为人们在虚饰繁杂的都市生活中创造出一片自然的天地。

和室的设计,源自传统的日式住宅。故而它的地板、支柱、壁面和门的大小,都有平衡的比例。典型的和室,地上铺满榻榻米,采取跪座姿势较多,房中家具较少,移动方便,所以能随时可改变其用途。地面、墙壁、天花板也用木材、竹材等天然材料,让人有回归自然的亲切感 。

和式室内的重要特征是视点低,也就是室内的家具都很矮,进门塌塌米,人们席地而坐。另外,日本室内风格中的造型比较明快。室内装饰简洁、变化不多,色彩较单纯,多以浅木本色。同时,日本人比较注重传统文化氛围的营造,在现代和式建筑中比较注意根据地区气候、地域风土来安排居室,使住宅努力追随大自然的阳光、风和绿色。在充满着木材纸张(糊于移门窗扇上)等天然材料的特殊气息所形成的氛围中,长方形的线条、自然的色调与植物柔和的色彩给人以幽静和美的感觉。

和室中常把实用性的家具、陈设都布置于室内的中央,使自由空间的感觉得到更充分的体现。色泽柔淡的砂壁涂料涂饰于壁上,由于深深的屋檐与长长的回廊而使其远离日光。这样,无论在室内何处,我们都能欣赏到这朦胧的日光投射在昏黄色的墙壁上,似乎在勉强地维持着“落日的余辉”。阳光和阴影使白天的室内永远有一种下午时分的韵味和感觉,物体的视觉特征变得丰富起来,粗糙的表面也变得异常的柔和。和室室内很少采用人工照明,自然光由深深的屋檐下透过低矮的窗格,经地面的反射往往成为室内采光的唯一来源。和室室内人为的痕迹被减少到了最低限度,与自然更贴近。

具体的说,日本和式室内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室内多用(平滑)推拉门扇分割空间,开闭自由方便;

2、室内大量地使用木装修,如天花、隔断多为木质材料;

3、室内地板多覆盖草编的席子,人们惯于在榻榻米上席地而坐,夜间则铺上寝具席地而卧;

4、擅长表现室内饰材的质感与色泽的自然美,讲究构造美;

5、室内环境色彩素洁、淡雅,陈设洗练;

6、室内家具造型简洁,带有东方传统家具的神韵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日本和式建筑与室内所体现出的一种“自然、淡泊、雅静”的境界,或者说它所追求的一种自然生态观,乃是日本传统建筑室内特征的真正本质。今天,日本和式建筑室内也成为了人们暂时远离喧嚣尘世、舒缓身心压力、回归自然以求得片刻闲逸的乐土。

在人类的设计思想经历了由“以机器为本”转向“以人为本”,直至今天的“以自然为本”的崭新的生态设计观,在经历了20世纪末资源枯竭和生态环境惨遭破坏的痛苦之后,开始追求“简略设计”(后现代主义新的设计文化观)、“简单生活”、“适度消费”,这与日本哲人、茶道鼻祖千利休(1522-1591年)所提倡的“简朴生活”的茶文化理念是极其相似的。赖特是享誉世界的一代建筑大师,其独特的“有机建筑”思想对现代建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其漫长的建筑设计生涯中他和东方结下了不解之缘。尤其是日本和式建筑与自然环境的高度统一,曾对其创作思想与创作活动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他说“日本的建筑……具有有机的特点”,它使用与人非常亲近的木材这种材料,其建筑不是表现和自然的对抗与对立;而是去努力表现与自然的统一与谐调;在建筑处理上注意每一个细节都和自然环境紧密地结合。而日本建筑室内中所凝聚的那种与大自然和谐相处、天人合一的自然观,则正与当代倡导的“生态设计”的主流思想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进入21世纪,在人们一改往昔贪图“奢华、享乐”而转向“崇尚自然、追求简朴(并非贫穷、简陋)”生活方式的今天,日本传统建筑与室内的独具的自然风格与形式,营造手法与细部处理,以及其中所深涵的哲理,一定会对现代建筑与室内环境设计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带来巨大的启示作用。

日本和式建筑,又称“和样建筑”或“日本式建筑”。13~14世纪日本佛教建筑继承7~10世纪的佛教寺庙、传统神社和中国唐代建筑的特点,采用歇山顶、深挑檐、架空地板、室外平台、横向木板壁外墙,桧树皮葺屋顶等,外观轻快洒脱。